《論自由》著者是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經濟學家、自由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墩撟杂伞氛撌鲑Y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并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關于“論自由”這本書,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說,他所要討論的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全書要義可以概括為兩條基本原則:一、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對于這個人的行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guī)勸或避而不理。二、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