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導 言
第一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作品創(chuàng)作活動的改造
第一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技術的特征與發(fā)展水平
一、人工智能:模擬人類行為的算法程序
二、人工智能進行內容生成的過程與人類創(chuàng)作之比較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問題研究的動因
一、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予以法律保護的依據
二、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進行法律認可應審慎考察消極后果
三、在具體規(guī)則層面探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問題具有必要性
第三節(jié) 人工智能在“創(chuàng)作”活動中的具體定位
一、應在主體實施特定行為的語境下界定工具
二、不改變創(chuàng)作者對表達性內容的預期是創(chuàng)作工具的本質
三、在兩種不同情形下探討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工具說”
四、人工智能“獨立創(chuàng)作說”高估了技術發(fā)展水平
本章小結
第二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
第一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探討的前提問題
一、以“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等措辭指示研究對象有失嚴謹
二、統(tǒng)一研究對象:著作權法所應討論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三、獨創(chuàng)性判斷不足以完全替代上位的可版權性判斷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chuàng)性分析
一、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歷史演變與標準厘清
二、不同法域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程度的要求仍存在差異
三、我國法語境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chuàng)性分析
第三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內在創(chuàng)作過程考量
一、人工智能生成有關內容的內在過程不同于人類
二、人工智能進行內容生成的過程對可版權性判斷的意義
三、創(chuàng)作意圖理論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判斷中的實現
第四節(jié) 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作主體資格分析
一、人工智能尚無法成為民法意義上的主體
二、人工智能不具有被賦予作者資格的理論根基
本章小結
第三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鄰接權保護
第一節(jié) 采用鄰接權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立論基礎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符合鄰接權客體的無獨創(chuàng)性特征
二、國際公約為締約方鄰接權設計預留了自由空間
三、鄰接權制度實現了從傳播者到投資者保護的擴張
第二節(jié) 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有悖于鄰接權制度理念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符合鄰接權的設權要求
二、從鄰接權保護價值目標角度的考察
三、國際鄰接權協(xié)調中的保護主義傾向淡化了初始制度理念
第三節(jié) 我國鄰接權保護不宜擴張至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一、我國現行鄰接權確權模式采用二分式理念
二、我國以鄰接權制度容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存在障礙
三、應在鄰接權制度外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尋求保護
本章小結
第四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到法益保護的思路轉變
第一節(jié) 采用競爭法容納著作權公共領域的思路確立
一、著作權設權需考慮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自由
二、著作權本身即存在替代保護機制
三、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公共領域應以存在救濟銜接為前提
第二節(jié) 采用競爭法優(yōu)位于著作權保護的制度選擇
一、著作權法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差異
二、“不當挪用”理論可適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應對
第三節(jié) 從著作權歸屬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益歸屬的思路轉變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利歸屬”對“法益歸屬”的啟示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有關法益歸屬于“經營者”的制度設計
本章小結
結 論
參考文獻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