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guī)章 制度】
第五條·【國家發(fā)展勞動事業(yè)】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xié)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章 促進就業(yè)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yè)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策促進就業(yè)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yè)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男女就業(yè)平等】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yè)群體的就業(yè)保護】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
第二十二條·【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解除】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解除】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jiān)督權】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集體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周休日】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的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自主權】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wèi)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的目的】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yè)上崗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的統(tǒng)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從事勞動的禁止性規(guī)定】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勞動保護】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產假】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勞動保護】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勞動的禁止性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yè)培訓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職業(yè)培訓】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建立職業(yè)培訓制度】
第六十九條·【職業(yè)技能資格】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關系】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八十四條·【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察程序】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guī)章 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 作業(yè)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