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正月庚午,撥江西、湖南倉米各十萬石濟糶江蘇。以江蘇截漕一百萬石留備本省賑糶之需。辛巳,浚山陽市河、寶應黃浦河,修筑安東平旺河。桃源等縣六塘河堤堰借帑修筑。丁亥,宣諭:元年以來,江南賑項銀米均用至二千四百余萬。免因災謗訕人犯朱思藻死罪,發(fā)黑龍江。
二月庚戌,減江蘇金山衛(wèi)學額。癸丑,命河南、山東各采買小米數萬石于江南備糶。丁巳,賑兩淮板浦等場上年水災灶戶。庚申,定江南芒稻壩水志。癸亥,免太倉等二州縣筑塘壓占田畝額賦。
三月辛未,撥河南倉米十萬石運江蘇濟糶。壬午,減上元等十四州縣衛(wèi)低瘠田賦。甲申,以淮南捐揚、淮、海三屬粥廠銀米三十萬兩,加恩議敘。丙戌,免宿遷被災河租。
四月丙辰,予江南河工防險溺故之督標游擊孫品廕恤如例。丁卯,命江南各省嚴禁燒鍋躧麴,耗費粟、麥。
五月丙子,除上元等十三州縣坍荒田賦。
六月己亥,除邳州沙壓地賦。
七月庚辰,漕運總督瑚寶卒,張師載代之。
閏九月己未,允兩淮鹽斤加耗。庚申,以明歲南巡,命江蘇省截留運京銅、鉛十萬斤鼓鑄,漕糧五萬石平糶。辛酉,免清河等十二州縣衛(wèi)被災漕項。
十月壬申,以富勒赫未能預防河溢,召來京。命愛必達為河道總督,劉統(tǒng)勛暫署之。實授尹繼善兩江總督兼管河務。
十一月己酉,命安徽、浙江、山東、河南撥銀一百六十萬兩備江蘇賑。癸亥,命江南再截留漕糧五萬石備用。
二十二年正月甲午,以南巡免江蘇二十一年以前逋賦。乙未,加賑清河等十九州縣水災。己亥,托恩多署江蘇布政使,杜官德署江蘇按察使。甲辰,莊有恭以朱聃擬絞準贖一案,諭令家居待罪。白鐘山調江南河道總督,楊錫紱為漕運總督,愛必達為江蘇巡撫。戊申,莊有恭以擅準朱聃絞罪捐贖,奪職逮問。丙辰,夢麟往江南履勘積水災區(qū)。己未,嵇璜為南河副總河,尹繼善免兼管南河事務。
二月癸亥朔,南巡免經過江南地方本年錢糧十分之三、被災地方十分之五。甲子,加賑清河十四州縣衛(wèi)災民。乙丑,諭:“兩淮眾商辦差踴躍,原有職銜已至三品者,均賞奉宸院卿銜?!奔觾苫搭~引鹽斤。堵江南毛城鋪泄水。丁卯,免江南乾隆十年以前漕項積欠。免兩淮灶戶乾隆十七年至十九年未折價銀兩。命建河臣祠,祀靳輔、齊蘇勒、嵇曾筠、高斌。己巳,增江蘇省歲試學額。減軍流以下罪。癸未,命白鐘山等籌辦淮、徐河工并修駱馬湖堤代賑。甲申,上奉皇太后幸蘇州府。戊子,撥設阜寧縣學額。辛卯,免清河等十二州縣衛(wèi)水災額賦。
三月乙未,黃仕簡為江南提督。己亥,梁詩正隨往江寧代汪由敦辦事。庚子,上奉皇太后駐蹕蘇州府。己酉,上奉皇太后幸江寧府。免江寧、蘇州附郭諸縣本年額賦。庚戌,上奠明太祖陵;奉皇太后臨視織造機房;閱兵。壬子,賜江蘇召試進士王昶為內閣中書,遇缺即補;諸生曹仁虎等六人為內閣中書。丙辰,召劉統(tǒng)勛赴行在,籌辦徐州石工。
四月乙丑,劉統(tǒng)勛督修石工,夢麟督修六塘河以下各工。免淮安等三府州地畝額賦。丙寅,劉統(tǒng)勛查恒文參案,德爾敏接辦徐州石工。丁卯,命江蘇再截留十萬石備賑并免除徐州府屬民欠。辛未,莊有恭及已革按察使許松佶均發(fā)軍臺效力。戊寅,署布政使托恩多、署按察使杜官德俱實授。
五月癸巳,禁江蘇官員捐養(yǎng)廉承辦南巡差務。撥銀十萬兩交尹繼善酌支。甲申,準淮、徐河道伏秋大汛辦料等事調遣地方官。庚戌,以淮、徐被水災,甄別地方官。
六月癸亥,陳宏謀調江蘇巡撫。甲申,副總河嵇璜奏湖、河宣泄緩急事宜。如其請。己丑,命江南、河南沿河各州縣,將淮河水勢漲發(fā)情形,隨時報明江南河道總督查核。
七月壬辰,吳嗣爵為江蘇按察使。癸卯,命欽差侍郎裘日修、夢麟等籌湖、河宣泄事宜,分別要工、次工、緩工勒限估修。丙午,加給江寧駐防兵米本色,仍增折色價。
八月甲子,尹繼善奏疏泄河水辦法。上嘉允之。癸酉,免兩淮灶戶水災積欠。
九月丁未,命劉統(tǒng)勛赴江南會同河臣辦理浚筑各工。己酉,命江蘇截留明歲漕糧二十萬石備賑。戊午,裁京口將軍,以江寧副都統(tǒng)一員駐鎮(zhèn)江。
十月丁卯,普福降,高恒為兩淮鹽政。戊子,浚江蘇沂河。
十一月庚寅,賑清河等二十一州縣衛(wèi)水災。甲午,定高郵石壩水則。癸卯,宥江寧將軍德敏。丁巳,以阜寧縣人周瑞南私藏妖書、妄談命數,諭尹繼善等嚴治之。
十二月癸亥,托恩多為江蘇巡撫,崔應階為江蘇按察使。
二十三年正月辛卯,加賑清河等十八州縣災民有差。
二月乙亥,治常熟縣民潘九和等偽造海票哄騙鄉(xiāng)愚罪。丁丑,減常熟等縣塘占地畝及塘外低瘠田灘額賦。
三月壬寅,蠲山陽等二十三州縣衛(wèi)額賦有差。丁未,莊有恭調署江蘇巡撫。戊申,常亮調署江蘇布政使。
四月丙子,命陳宏謀仍回江蘇,以總督銜管巡撫事。丁丑,命江蘇每歲大汛前開放駱馬湖。壬午,布政使吳嗣爵以奏請緩征江寧等三十五州縣應征口糧積欠銀兩不實,發(fā)往江南河工,以河務同知補用。
六月庚午,銅山等州縣先后報生蝻。
七月丁亥,增給南河十七廳員經費。
九月庚戌,以江南蘇松鎮(zhèn)駐崇明,孤懸海外,定為最要缺。
十月乙丑,移淮徐海巡道駐宿遷。
十一月辛卯,賑海州等五州縣水、旱、潮災。庚子,崇明縣佃戶姚八等糾眾抗租、拒傷兵役,諭尹繼善等嚴治之。
二十四年二月壬戌,裘日修、海明查辦江南事件。
三月甲辰,淮安等三府州蝗患。己酉,浚蘇州府屬塘外河。
四月甲子,建寶應護城磚堤。
五月甲申,諭尹繼善,飭勒限修水師船只,毋久誤操期。
六月甲子,移松江府柘林同知駐金山衛(wèi)城,水利船政通判駐柘林,董漕同知駐川沙城,分管華亭五縣海塘。乙亥,海州等州縣蝗,諭裘日修、海明勘捕。
閏六月丙申,諭清厘江蘇田賦民欠積弊。
八月戊戌,定徐州黃河北岸新堤善后事宜。
九月丁卯,劉墉調江蘇學政。
十月甲午,以蘇州等五府州被災,準漕紅、白兼收。免上元等十一州縣衛(wèi)低瘠田地銀、米。乙未,命江蘇截留運京銅斤加卯鼓鑄。己亥,賑上元等五十九州縣廳衛(wèi)水、蟲、風、潮災。
十一月甲寅,定清查江蘇民欠銀糧,出結盤查,官庇、官侵、吏蝕參處。丁卯,移兩淮淮安分司駐板浦。給淮北監(jiān)掣關防。己巳,蘇崇阿為江蘇布政使。
十二月癸巳,免兩淮丁溪等七場被災應納折價十分之七。
二十五年正月辛未,治江蘇生員汪圣儀交通英吉利商人營私射利罪。
三月丁巳,治福建漁船人犯林成功等劫掠江蘇崇明商民船貨罪。辛酉,賑恤上元等五十五州縣衛(wèi)上年水災。
五月己未,鑄給江寧縣等處巡檢司關防。
六月乙酉,允徐州府屬空回漕船泊皂河,旗丁赴徐免受剝運。
七月乙丑,撫恤高郵等州縣水災。
八月己亥,增設江寧布政司,駐江寧,分轄江、淮、揚、徐、通、海六府州。托庸調補江寧布政使。蘇、松、常、鎮(zhèn)、太五府仍隸蘇州藩司轄。劉統(tǒng)勛、常鈞查辦江南事件。
九月戊午,移清河縣治于清江浦。
十月丙子,以蘇州布政使蘇崇阿刑求書吏妄奏侵蝕七十余萬,劉統(tǒng)勛等鞫治皆虛,革發(fā)伊犁。定江蘇清厘藩庫錢糧借墊章程。彰寶為蘇州布政使。
十一月癸卯,免山陽等二十五州縣衛(wèi)本年水災額賦有差。
十二月辛巳,尹繼善陛見,高晉護兩江總督。
是年,議定銅船準帶綢緞數目。(先是絲斤出洋,經大學士等議準,御史李兆鵬條奏禁止。尋江蘇巡撫陳宏謀言:采辦洋銅,向系置辦綢緞絲斤并糖藥等貨前往日本易銅,回棹分解各省以供鼓鑄。今絲斤已禁止,將綢緞一概禁止,所帶粗貨不敷易銅,請將綢緞、佇絹等準其買辦。尋部議:令將該商等額辦洋銅,共需銅本若干,應需配搭綢緞若干,裝載船只若干,并經由何口出洋,何地輸稅,查明具奏再議。至是,議定該商每年共辦銅二百萬斤,需銅本銀三十八萬四千余兩,除雜貨并置買藥材、糖貨外,應于每船配搭綢緞三十三卷,分裝十六船,每卷照向例計重一百二十斤,毋許浮多。每船三十三卷,許額船十六只,應攜帶五百二十八卷,責成浙江之乍浦、江南之上海二處官員照例秤驗,輸稅出口。辦銅供鑄,仍彼此隨時知會,以杜重復影射,并將糖、藥、綢緞各數,出口日期及所收稅銀,一面呈報該管上司轉詳報部,并令該撫轉飭實力稽查,如有夾帶偷越及守口官員通同徇隱情弊,即行嚴參治罪。)
二十六年正月甲辰,加賑清河等六州縣水災。
二月癸酉,彰寶調任江寧布政使,兼管織造。安寧為蘇州布政使,兼管織造。甲申,定增設江寧布政司事宜。
三月戊申,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卒,以高晉代之,尹繼善回兩江任。
四月丁亥,定兩淮節(jié)增余引均攤商人章程。
六月壬辰,免句容等十八州縣衛(wèi)坍地額賦。
八月癸未,堵筑高郵、甘泉二汛運河漫口。
九月丙午,除靖江縣坍沒地賦。戊申,高郵等屬運河漫工合龍,予尹繼善等敘。
十月戊辰,以明春奉皇太后圣駕南巡,命截留江蘇漕糧十萬石于駐蹕地方平糶。除常熟等二縣坍沒田賦。辛巳,除常熟等二縣筑塘占廢田地額賦。癸巳,賑銅山等縣水災。
十一月辛亥,減山陽等二十一州縣衛(wèi)水災沉沒地畝額賦,并除民屯、學田、湖蕩、草灘額賦。乙卯,允兩淮商人捐省方大典備賞銀一百萬兩,諭以三十萬兩交尹繼善辦理差務,賞淮商修理行宮銀二十萬兩。
十二月乙丑朔,移駐元和縣甪直鎮(zhèn)巡檢、縣丞,丹徒縣京口驛主簿,丹陽縣琪陵鎮(zhèn)主簿等鈐記缺。辛未,增定漕運事宜。免南匯等六州縣二十三年水、旱災額賦。壬申,禁鹽城縣私墾公樵草灘。戊寅,定鹽城縣范公堤外墾地分別放荒、輸課例。
二十七年正月乙未朔,以奉皇太后南巡免江蘇省逋賦。
二月丁卯,再撥兩淮運庫銀二十萬兩備南巡辦差之需。戊辰,賞江蘇辦差兵丁兩月錢糧。免江南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去歲被水處十分之五。借給宿遷等州縣籽糧。己巳,加賑高郵等十一州縣水災。壬申,上閱清口東壩、惠濟閘。癸酉,王綏為江南提督。戊寅,免兩淮灶戶未完折價銀。加兩淮壬午綱鹽等,每引加賞十斤,兩年為限。辛巳,幸焦山,賞江蘇耆民。賞江寧等處年老駐防旗人。乙酉,幸蘇州府。
三月戊午,幸江寧府。己未,祭明太祖陵;閱兵;幸兩江總督尹繼善署。庚申,免江寧、蘇州附郭諸縣本年額賦。辛酉,賜江南召試諸生程普芳等五舉人與進士吳泰來等三人,并授內閣中書。
四月己巳,以江南河、湖親巡規(guī)劃,諭金灣滾壩、清口、六塘河應添石壩、土堤及挑挖、疏浚各工,督撫等悉心核議以聞。諭議移同知、通判一員駐高家溝適中之地,管理六塘河修防事宜。庚午,閱高家堰,諭濟運壩至運口接建磚工;祭淮神。癸酉,上登陸,由徐州閱河。丙子,諭毛城鋪應定水志,以司宣節(jié)。壬午,胡文伯為江蘇按察使。乙酉,諭禁兩淮鹽政、運使授意眾商資助往來官員。
五月甲寅,免故江蘇布政使應行分賠銀兩。
七月辛酉朔,除靖江縣坍沒折實平田額賦。
九月辛未,裁常州府海防同知,移駐六塘河,專司水利。沭陽縣縣丞移駐錢家集,宿遷縣縣丞移駐永濟橋,桃源縣古城巡檢移駐史家集。己丑,定兩江總督稽查龍江、淮安兩關,蘇州巡撫稽查滸墅關例。
十月辛卯,莊有恭為江蘇巡撫。辛亥,免清河等十七州縣衛(wèi)本年水災額賦。
十二月己亥,定清河等四縣漕糧折價官辦例。甲寅,裁京口漢兵,以原餉給索倫等兵。
二十八年二月丁巳,改建華亭等縣塊石簍塘。
三月乙酉,免清河等十四州縣衛(wèi)水災額賦。
四月庚寅,免常熟等二縣坍田逋賦。
七月己未,金山衛(wèi)生員徐筠等學習邪教,私藏經懺,捕治之。辛酉,除長洲等七州縣坍田額賦。
八月丁亥,定兩淮解京及協(xié)撥各省鹽課銀由驛解送例。
九月癸未,允京口出旗驃軍驍騎校等請,補江南陸路內河千、把等缺。
十月壬辰,改兩淮淮安分司運判為海州分司運判,移駐板浦。丁未,免銅山等九州縣水災額賦。
十二月壬辰,除長洲等三縣坍廢田賦。
二十九年正月庚午,命豐、沛等產硝州縣動項收買,供營匠支用,仍禁私販。
三月乙卯,除江蘇江都等州縣挖廢田賦。丁巳,開江蘇修城捐。庚申,免銅山等十八州縣上年水災額賦。
四月癸未,尹繼善為大學士,仍兼留兩江總督任。丙戌,定江蘇出洋商船準配絲斤及綢緞數目。(先是,奉諭旨:據尹繼善等奏,復議弛洋禁絲斤以便民情一折。前因內地絲斤綢緞等物價值漸昂,經御史李兆鵬等先后條奏,請定出洋之禁,以裕民用。乃行之日久,而內地絲價仍未見減,且有更貴者。可見生齒繁衍,取多用宏,蓋物情自然之勢,非盡關出洋之故。曾降旨江、浙、閩、廣各督撫,令其各就該省情形悉心體察,將應否即行開禁之處詳悉妥議具奏。今尹繼善等籌酌定議,奏請弛禁。而莊有恭并稱,前撫浙時,體察杭、嘉、湖三府民情,亦以絲斤弛禁為便等語。江、浙之情形如此,則余省亦可概見。蓋緣出洋絲斤,本系土絲及二三蠶粗糙之絲,非腹地綢緞必須精好物料可比。徒立出洋之禁,則江、浙所產粗絲轉不得利,是無益于外洋,而更有損于民計,又何如照舊弛禁,以天下之物供天下之用,尤為通商便利乎!況所產粗絲既不準出洋,勢不得不充雜于頭蠶好絲之內,一體售賣于民間組織尤多未便。且英吉利、咖喇吧等國,先后以織纴不供,懇請賣給貨買,俱已特旨準其酌帶配用。是外洋諸國取給于蠶絲者正復不少,亦宜一視同仁,曲為體恤?,F在新絲將屆收成,所有出洋絲斤即著弛禁,仍遵照舊例行。其中各省情形或微有不同,應作何酌定章程及設法稽查之處,俟各督撫奏齊時,該部詳悉妥議具奏。尋議:采辦洋銅之官商范清洪、額商、楊裕和等,每年出東洋額船十六只,應請海船準配二三蠶糙絲一千二百斤,按照綢緞舊額每一百二十斤抵綢緞一卷扣算,如愿照舊攜帶綢緞者,亦聽其便。其非辦銅商船,仍不得援例夾帶。其由江蘇省往閩、粵、安南等處商船,每船攜帶糙絲,準以三百斤為限,不得逾額多帶。)
八月戊申,除鎮(zhèn)洋縣坍沒蘆田、蕩涂額賦。
九月丙寅,以莊有恭為刑部尚書,暫留江蘇巡撫任。
十月壬寅,賑上元等六州縣災民,免漕糧、漕項有差。
十二月庚辰,改常州府海防同知為淮、徐、海六塘河、鹽河水利同知。
三十年正月戊申,以南巡免江蘇歷年因災未完地丁漕項及借款銀兩。辛亥,諭江蘇分設各縣本年各選撥一人充貢。癸丑,調明德為江蘇巡撫,永泰為江寧布政使。
二月乙酉,免江蘇經過州縣本年額賦十分之三,以宿遷、桃源、清河、銅山四縣土地薄瘠免十分之五。戊子,上奉皇太后渡河,閱清口東壩、木龍、惠濟閘。壬辰,免江蘇布政司所屬州縣乾隆二十八年以前熟田地丁雜款舊欠,并免經過州、縣本年額賦十分之五。以兩淮商人辦差踴躍,予加級。丁酉,閱京口水師。
閏二月丙午朔,幸蘇州府,謁文廟。己酉,免江寧、蘇州附郭諸縣本年地丁銀。庚戌,增江蘇文童取額有差。壬子,減江蘇軍流以下罪。乙丑,除兩淮豐利場坍沒落灶地額賦。乙亥,免上元等五縣上年水、旱災額賦。
三月丙子朔,幸焦山。己卯,免太湖等州縣衛(wèi)上年水災民屯額賦。壬午,上詣明太祖陵奠酒。幸尹繼善署。乙酉,授江蘇進獻詩賦之舉人鄭澐等遇缺即補內閣中書,賜拔貢生鮑之鍾等九人舉人,授內閣中書。庚寅,以尹繼善奏定京口駐防出旗漢軍參領,防御改補游擊、守備各缺,無論陸路、內河預保人員輪補例。乙未,祭淮神。閱高家堰堤。祭河神。奉皇太后渡河。召尹繼善入閣辦事,以高晉為兩江總督,仍統(tǒng)理南河事務。調李宏為江南河道總督。吳嗣爵為淮徐河道。巴靈為淮揚道。
四月庚申,裁淮徐海道,以地方分巡事務歸淮徐、淮揚兩河道兼管。
五月己丑,勘丈兩淮丁溪、廟灣熟地,征課除荒地課。
六月壬申,定兩淮各商棍窩預行分定、銷引章程。
七月丙申,定江南葦蕩營事宜。
八月庚午,改淮揚、淮徐兩河務道兼巡地方,以海州所屬隸淮揚道。
九月丁酉,禁占種清口五套舊堰蕩地。戊戌,修寶山塘工。
十月辛酉,禁江南等省販運奉天糧石。除丹徒坍地額賦。丙寅,除甘泉等八州縣衛(wèi)挖廢地畝額賦。
十一月癸酉,免海州等六州縣本年旱災額賦。
十二月甲寅,除元和等五縣坍地田賦。丙辰,定江南巡防海洋事宜。
三十一年正月壬申,免江蘇應輸漕糧一次。辛巳,以高晉審擬段成功一案瞻徇,逮治江蘇按察使朱奎揚等。李永書為江蘇按察使。癸未,諭責莊有恭以段成功原奏有心欺飾,高晉扶同率結,均下部嚴議。己丑,以段成功容家人、書役婪贓案,高晉革職留任。
二月辛酉,莊有恭論斬,朱奎揚、孔傳炣革發(fā)軍臺。
四月甲辰,參革蘇州同知段成功,處斬。
六月辛亥,高晉請改水師戰(zhàn)艦式樣,以資巡緝。下部議。
七月庚午,浚山陽、鹽城之澗河,高郵運鹽官河。
八月庚申,銅山等韓家堂河溢。
十月壬寅,裘日修、高恒查勘淮徐支河官堤。辛亥,韓家堂漫口合龍。
十一月戊寅,李永書解任,楊重英為江蘇按察使。
十二月甲寅,浚江蘇韓家堂迤下之房村等河。
三十二年二月乙卯,吳虎炳為江蘇按察使。
三月丙子,移蘇松糧道駐蘇州,兼巡蘇州府。改設分巡松太道。庚寅,江蘇按察使楊重英以按察使銜留云南,派辦軍營事務。吳壇為江蘇按察使。
五月壬辰,以江蘇漲出灘地分隸通州、崇明。
六月丁酉,以高晉奏江蘇舉人蔡顯等刊刻逆書,命治其罪,壬于,卓爾岱為江寧布政使。
七月壬申,定江蘇查駐小羊山棚廠樵果事宜。戊寅,定江蘇各府州漕糧分年輪免辦法。
九月庚申,修吳江等十縣塘工。
十月癸亥,分泰州屬東臺鎮(zhèn)為東臺縣,裁東合同知缺為知縣、泰州州判缺為東臺水利縣丞。
十二月辛巳,允淮商捐滇省運一百萬兩。
三十三年正月庚子,胡文伯為江蘇布政使。戊申,改江南武鄉(xiāng)試歸總督主考。
二月乙亥,召明德來京,命高晉兼管江蘇巡撫。甲申,減定江寧將軍鹽規(guī)等得項。丙戌,調彰寶為江蘇巡撫,容保為江寧將軍。
四月戊辰,江蘇巡撫明德奏:“通州向有海門縣,明季裁歸通州管轄?,F因屢漲沙洲,其東南與崇明接壤,兩處民爭搶沙地,通州、崇明均礙難斷理。應將蘇州海防同知裁改海門同知,移設沙洲適中之地。凡通州、崇明新漲各沙歸并海門同知管理。原設通州沙務州同知即裁。崇明縣原設半洋巡檢,移駐豹貔鎮(zhèn)?!睆闹?。癸酉,金山海防同知駐金山縣洙涇鎮(zhèn)。癸未,移宜興縣丞駐楊港鎮(zhèn)。
六月辛巳,彰寶奏:兩淮歷年提引,各商共獲利銀,千九十余萬兩,辦貢、備差銀四百六十七萬兩。壬午,尹繼善,高晉以未劾兩淮鹽務營私舞弊,均下部嚴議。
七月戊子,裁減江南水師戰(zhàn)船及舵手兵丁。定江南巡察海口商船事宜。
八月己卯,設江蘇東臺縣學。
九月丙戌朔,裁京口軍標馬步守兵。壬辰,劉統(tǒng)勛等奏:審訊江南解到割辮人犯張四儒,與初供不符。戊戌,吳嗣爵等以歷任兩淮鹽運使查辦提引一案革留。高恒、昔福以侵蝕鹽引余息論斬。壬寅,梁國治為江寧布政使。己酉,蘇爾德以在蘇省割辮案發(fā)并不陳奏,發(fā)往新疆辦事。以匪犯偷割發(fā)辮,各省查辦滋擾,高晉等交部議處。
十一月丁亥,裁兩淮西亭、小海二場鹽大使。戊戌,以宿遷修城浮估,申諭各省督撫詳慎勘核,勿致浮糜。
十二月戊午,加筑華亭等三縣海塘坦坡。己未,楊錫紱卒,梁翥鴻為漕運總督。辛巳,定兩淮鹽務備貢交辦等用章程。
三十四年正月丙午,蘇松糧道仍駐常熟。
二月乙亥,宥兩淮商人黃元德等動用公款辦差罪,仍令按所用分數依限加繳。辛巳,命江蘇上年被水各州、縣平糶。
三月乙巳,允尤拔世請,淮北食鹽壅滯,仍五分融綱、五分運食。丙午,彰寶丁憂免,明德降補江蘇巡撫,高晉暫兼管。
五月丙戌,移嘉定縣城駐南翔鎮(zhèn),移原設巡檢駐諸翟鎮(zhèn)。己丑,裁江寧副都統(tǒng)。
六月乙丑,傅顯為漕運總督,現著黃登賢代理。
七月己亥,陳輝祖為江寧布政使。丁未,漕運總督傅顯卒于軍。
九月辛卯,命清查江寧各屬積欠。
十月乙卯,永德為江蘇巡撫。甲子,姚成烈為江蘇布政使。乙亥,定兩淮解宗人府銀兩仍解交戶部查收例。
十二月辛亥,姚成烈為江寧布政使。
三十五年三月甲午,以兩淮提引一案獲咎商人,率眾赴津祝厘,賞原革職銜。戊戌,薩載署江蘇巡撫。李湖為江蘇布政使。再展緩淮商賠繳公項六年,免輸課一年。壬寅,添給兩淮鹽政養(yǎng)廉銀四千兩。
六月丙戌,碭山等縣蝗。
七月己巳,諭江寧、蘇州布政使年終匯奏加展帶征年限、查明錢糧已完數目。癸酉,浚江蘇白茆等河。
八月戊戌,裁金山同知,復改為蘇州府海防同知。
九月甲子,高晉為漕運總督。
十月壬午,李湖護江蘇巡撫。辛丑,諭聽兩淮鹽商等恭辦慶典。
十二月丙子,崔應階為漕運總督。辛卯,吳壇為江蘇布政使。胡季堂為江蘇按察使。
三十六年二月癸未,允兩江總督高晉奏,禁武職子弟在隨任省份應試入伍,乙未,閔鶚元為江寧布政使。
五月壬戌,以高晉為大學士,仍留兩江總督任。
六月壬申,定江蘇報坍漲沙地確勘例。
八月庚午,江南河道總督李宏卒。庚寅,召高晉來京,薩載兼署兩江總督。
十月己卯,高晉等奏桃源廳陳家道口漫工合龍。上嘉之。命高晉、裘日修、楊廷璋查勘南運河工。
十一月丁酉朔,允薩載請,令吳縣等七縣勸民續(xù)耕可墾之地。辛亥,續(xù)展兩淮鹽商賠繳提引案內銀兩。丙寅,命增、減兩淮鹽價。
三十七年正月癸卯,崔應階遷,嘉謨署漕運總督。
二月甲申,增福為江蘇布政使。乙酉,免蘇州等屬逋賦。
三月丙申朔,免金壇等十一州縣六年至十年逋賦。癸丑,磔金山縣逆犯嚴金龍父子。
五月,浚山陽、鹽城之澗河。
八月庚午,停江蘇收買古錢。
十二月乙亥,浚江蘇運鹽河。丙戌,實授薩載江蘇巡撫。
三十八年四月丙辰,諭高晉賑恤清河等縣及大河、淮安二衛(wèi)被水州縣災民。
五月乙亥,以江蘇漕糧米色新陳攙雜,諭高晉等查參。戊子,以揚州營守備駐舊城。
六月,定安南貢使在江寧購置綢緞限例。
七月戊午朔,以江寧藩司所屬積欠銀米多至四十九萬石有奇,諭薩載分別熟田、災田催納清蠲。
八月丁未,允兩淮綱商捐金川軍需銀四百萬兩。
十月乙未,移江蘇瓜州南壩稅卡于中閘。
十二月乙巳,裁江蘇金山衛(wèi)學,分撥額進文童于華亭等五縣。丙午,將官河汛千總移駐海門廳署旁。
三十九年二月甲辰,兩淮鹽政李質穎加奉宸院卿銜。乙卯,蠲山陽等九州縣衛(wèi)三十八年水災額賦有差。
四月己酉,改淮安府大軍倉大使為山陽縣板閘巡檢。
六月癸巳,停江蘇省額辦銅斤。
七月乙亥,龍承祖為江蘇按察使。
八月己酉,江南老壩口河溢。
九月乙卯,除震澤縣坍沒田蕩額賦。丁巳,命大學士舒赫德赴江南同高晉堵筑漫口。己未,免安東等六州縣衛(wèi)因災積欠。辛酉,命高晉往徐州堵截賊人。薩載會同吳嗣爵堵筑老壩口堤工。戊辰,設東臺縣巡檢駐富安場,裁海堰閘官。庚午,以山陽等四縣水災,命免明年額賦。丙子,逆首王倫解京,嚴行碎磔。高晉仍回老壩口筑堤工。
十月壬午,江南老壩口堤于九月二十八日卯時合龍。甲辰,命江南潘家屯開引河。乙巳,截留江蘇漕糧二十萬石,辦理淮安等地賑恤。
四十年二月乙未,吏部議失察長洲縣民徐若九邪教處分。
三月己未,蠲句容等十九州縣、淮安、大河二衛(wèi)三十九年水旱災額賦。
五月乙卯,修高堰、山盱一帶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