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稅率設計的基本原則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對建造普通標準住房的要適當照顧。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述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超率累進稅率見表1?1。
表1?1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級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稅率(%)〖〗速算扣除系數(%)1〖〗不超過50%的部分〖〗30〖〗02〖〗超過50%至100%的部分 〖〗40〖〗53〖〗超過100%至200%的部分〖〗50〖〗154〖〗超過200%的部分〖〗60〖〗35第三節(jié)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的確定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應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貨幣收入。貨幣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支票、銀行本票、匯票等各種信用票據和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對取得的外幣收入,應按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外匯匯率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稅收入。
(2)實物收入。實物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tài)的收入,如鋼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實物收入的價值不太容易確定,一般要對這些實物形態(tài)的財產按公允價進行估價確認。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無形資產收入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商譽權等。這種類型的收入比較少見,對其價值需要進行專門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