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在使用電以前,世界上的人天一黑就上床睡覺。這種看法似乎完全根據(jù)這樣的推測:要是沒有明亮的燈光,任何人都會覺得無可奈何,不得不歇息。實際上,許多人睡得似乎并不很早——在使用電以前的日子里,大多數(shù)人一般要在晚上9點、10點就寢;有的人,尤其是城里人,睡得甚至更晚。對于那些能夠掌握自己工作時間的人來說,當時的就寢時間和起床時間至少和現(xiàn)在一樣各不相同,好像跟光線的多少沒有多大關系。塞繆爾·佩皮斯在他的日記里寫到有個地方凌晨4點鐘就起床,但在另一個地方凌晨4點鐘才睡覺。大家都知道,塞繆爾·約翰遜睡懶覺一直睡到中午,只要可能,而一般說來是可能的。作家約瑟夫·艾迪生夏天經(jīng)常凌晨3點鐘起床(有時候更早),但冬天不到11點鐘不會起床,而一天的生活似乎肯定沒有必要匆匆忙忙地結束。18世紀到過倫敦的人注意到,店鋪一直開門到晚上10點鐘;假如沒有顧客,商店就不會開門,這是顯而易見的。要是家里來了客人,通常要到晚上10點鐘才開晚飯,大家要待到午夜前后。先是交談,后是音樂,一頓正餐可能要持續(xù)7個小時,甚至更長時間。舞會常常要進行到凌晨兩三點鐘,然后才上晚餐。人們對出門過夜如此熱情,沒有什么事情可以擋道。1785年,有一位名叫路易莎·斯圖爾特的女人在給她妹妹的信中寫道,法國大使“昨天中風癱瘓了”,但是那天晚上客人照樣上門,“玩法羅牌戲什么的,仿佛他不是在隔壁房間里快要死去,我們真是個古怪的民族”。
外面那么黑,出門走動是相當困難的。在漆黑的夜晚,跌跌撞撞的走路人“腦袋撞在電線桿上”或出乎意料地碰上別的麻煩事,這也不是不常有的。人們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著前進,在有些情況下完全是在摸——1763年,倫敦的照明是如此差勁,詹姆斯·鮑斯韋爾竟然能在威斯敏斯特橋上和妓女交媾,而那里還算不上是男女幽會最隱蔽的場所。黑暗也意味著危險,竊賊到處作案,正如有一位倫敦官員在1718年所說,人們晚上往往不大愿意出門,擔心“自己會被蒙住眼睛,擊倒在地,砍上一刀,或捅上一刀”。為了避免撞上硬東西,或中了強盜的伏擊,人們往往求助執(zhí)火把人的服務——之所以叫做執(zhí)火把人,是因為他們手里拿著用浸透松脂和其他一些可燃材料的粗繩子制作的火把——把自己送回家。不幸的是,執(zhí)火把人本身也并不總是可信之人。有時候,他們把顧客帶進偏僻的小巷里,然后和他們的同伙一起奪走顧客的錢和絲綢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