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故城之議
自1980年以來,黃朝凡先生先后在《汕頭日報》《廣東文博》等公開或內(nèi)部報刊上發(fā)表文章,指出“秦漢時期揭陽故城在今揭西縣河婆鎮(zhèn)”。但我認為,這個結(jié)論缺乏根據(jù),特提出與黃先生商榷。
黃先生根據(jù)《廣東通志》“今縣(治)西北一百五十里有揭陽嶺,(故城)必在此嶺之南也”,和《讀史方輿紀要》的相同記載,牽強附會地說離河婆不遠的獨山距揭陽縣縣城150里左右,上列古籍所說的揭陽山(揭?guī)X)應是指獨山。所以故城在獨山之南,便是河婆了。
其實并非如此。揭?guī)X、揭陽山都是蓮花山脈的一部分,而獨山,又是與揭陽山毗鄰的一個并非獨立的山體。揭?guī)X(又作飛泉嶺)、揭陽山、獨山,由東北向西南依次排列,綿亙上百里。據(jù)《潮州志·潮州川流》,“揭陽山,在(揭陽)縣城西北48公里”,“獨山,在縣城西56.5公里”。揭?guī)X則列入豐順縣,距(豐順)縣城西南38.5公里。古籍每每把揭?guī)X和揭陽山混淆,黃先生也步此后塵,而且把獨山頂替揭陽山(揭?guī)X),以論證自己的故城說。
黃先生也列舉“河婆鎮(zhèn)周圍出土的文物”來“實證”他的漢朝故城說。可惜他列舉的文物全部出土于“河婆鎮(zhèn)周圍”(45里外),而不是出土于河婆鎮(zhèn)。而且他列舉的文物也無一是漢代的。我們承認漢朝以前河婆鎮(zhèn)周圍山麓已有人群居住,但這并不意味著河婆鎮(zhèn)就是漢代故城。是否為故城,應有故城遺址才可信。
黃先生還引出河婆有南關,說“南關城可能為唐宋時事”也。遺憾的是根據(jù)目前所能見到的一切文獻,包括宋、元的《潮州三陽志》,明、清的《潮州府志》和《揭陽縣志》,都只字未涉及。試想一下,一個“面積約五十畝”(按黃先生所說)的唐、宋城,在當時是何等壯觀的建筑,連一間古屋也不放過的宋、元《潮州三陽志》會失載嗎?要知道,直至宋朝末年,作為全潮州地區(qū)政治、經(jīng)濟與軍事、文化中心的潮州郡城的子城,也不過周長“一千二百余丈”!至于說唐代有這樣的建筑,那更是不可能的。歐陽修的《新唐書》告訴我們,當時整個潮州地區(qū),不過“四千四百二十戶”“口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在僻處一隅人煙稀少的獨山腳下,建造這個龐然大物有何用處?
事實上,到了明嘉靖中,也還沒有河婆村!這只要查一查郭春震的《潮州府志·雜志·村名》就會明白。至于黃先生援引近人編寫的《河婆風物志》,說“南關城”“有四門,南門外有護城河,河上有橋,石欄猶存”,則是把清代乾隆時物誤當唐、宋時物了。
根據(jù)清代乾隆時所修的《揭陽縣志》,乾隆時確有河婆汛、河婆埠與河婆圩了。河婆汛有四進官署,按當時形制,也圍以城。稍微留心,就可發(fā)現(xiàn)這一版本的《揭陽縣志·霖田都》圖上,河婆埠異乎一般村莊地加了一個正方框(同時的漁湖都圖“弦歌重鎮(zhèn)”“古教場”也都加有這樣的方框,而桃山都的“炮臺埠”則畫成一個大圓圈)。顯而易見,這個方框是當時城墻的線條化,也就是黃先生所說的“南關城”了。這是清朝構(gòu)筑的軍事設施,
幾乎所有的埠、市都有,不獨河婆然。至于“南關”,則是南門,現(xiàn)在的炮臺、棉湖鎮(zhèn)也遺存這樣的稱呼。黃先生說“南關城”“很可能是漢代揭陽縣城的延續(xù)”云云,太“超前”了。城墻的三合土與石橋欄桿的清代特征,完全可以說明。
再從“地理環(huán)境”來看。黃先生根據(jù)河婆鎮(zhèn)周圍有三山(獨、巾、明)等崇山峻嶺及軍墩村、軍田村和軍子嶺村,而以為河婆“堪稱軍事重鎮(zhèn)”,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說“秦時以武力南征,當然要找這樣的‘兵家必爭之地’為立腳點”又失于武斷。因為這些帶著“軍”字的村莊,再早也只能是明代開辟軍屯的產(chǎn)物。按嘉靖《本府志》,當時揭陽共有12處軍屯,正是這些軍屯遺下很多帶“軍”字號的村莊。好像乾隆本《揭陽縣志》“輿地”中,梅崗都有“軍寨”“軍田埔”村,藍田都有“軍屯”“軍埔”村,與河婆周圍帶“軍”字號的村莊是一樣的。當時在各處設軍屯,重在生產(chǎn)自給,并不能說這些地方都是軍事重鎮(zhèn),更不能一下子把它作為秦征嶺南的立腳點。
從地形圖上可見,河婆處于一個小盆地的邊緣,獨山和百花園兩支山水在此匯成南溪,蜿蜒東流。開設軍屯以后,人煙漸眾,河婆“附近數(shù)縣山貨,多集于此輸出”(《潮州志》),終于發(fā)展成圩、埠。但在秦漢時代,這里卻還是河浦(灘地)而已。至今沒有在河婆鎮(zhèn)區(qū)發(fā)現(xiàn)早至秦漢,晚至隋、唐、宋的古遺址,就是明證。所以秦漢乃至唐宋,揭?guī)X為內(nèi)地至揭陽往返必經(jīng)通道(見《潮州三陽志》),但這不意味著會在當時偏僻狹窄、交通閉塞的今河婆地區(qū)設立縣城。
綜上所述,黃朝凡先生的漢代揭陽故城說是建立在很不可靠的三個“證據(jù)”上的,我以為是很難站得住腳的,所以寫了這篇短文跟他商榷,也有待更多方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