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兌現紙幣是主權信貸
金錢正如權力:使用之或喪失之。未使用的(不流通的)貨幣是死財富。不流通的不兌現紙幣不是財富,而只是放在保險箱里的印制過的紙張而已。像貨幣一樣不使用的黃金也只不過是閃閃發(fā)光的金屬,只能用做婚禮或生日晚會上的裝飾性禮物。貨幣對經濟的用處取決于它的流通,就如同血液循環(huán)為有機體帶來氧氣和養(yǎng)分。貨幣經濟學家將貨幣流通速度叫作周轉率。一個經濟體越是充滿活力,其貨幣周轉率就越高。如同大多數代表性指稱,貨幣是一個描述性的定義。在語義學上,描述性聲明就是自我確認。例如,“我是國王”是一個聲明,意味著說話人是國王,即便其王國只有他一個子民。賦予該宣言意義的是接受這則宣言的其他人數量。如果在某一地域范圍內有足夠多的人接受這一王權宣言,宣稱人就成為該地域范圍的國王,而不僅僅是一家之主。如果有貨幣發(fā)行者宣稱貨幣是信貸,那么它就是信貸;如果他宣稱貨幣是債務,那么它就是債務。但是,該宣言的社會有效性取決于其他人的認可。
每個人都能發(fā)行貨幣,但只有主權國家政府才能為所有的公共和私人債務發(fā)行法定貨幣,由于法律的強制力,法定貨幣在該主權國家范圍內可以通行。私營貨幣發(fā)行者必須以黃金或對未來服務的承諾等價值實體支撐其貨幣。接受私營貨幣的其他人為該貨幣提供了某種價值,他們接受了私營貨幣,而不是其他有類似價值的物品。因此,私營貨幣發(fā)行者付給了私營貨幣持有者一種可在以后買回相應價值物品的信貸工具。
當一國根據國家貨幣理論的原則發(fā)行不兌現紙幣時,其貨幣背后的價值實體是納稅義務的履行。因而,一國實際上發(fā)行了一種被稱為(不兌現)貨幣的信貸工具,它可用來履行納稅義務。國家發(fā)行不兌現紙幣,不是向任何人借債,而是為其經濟發(fā)放納稅信貸。
即便發(fā)行方不是主權政府,沒有征稅權,認為貨幣就是所謂的債務,接受貨幣的人也是預期作為債權人得到其所有應得的。當在后來的交易中使用這種貨幣時,支出者放棄了其債權人的權利,從第三方購買了相同價值的物品,而將發(fā)行者的“債務”轉移至第三方。因而,不論宣稱貨幣是什么,其功能都是交易過程中的信貸工具。一人付錢給另一人,也就是付出債權,受方是接受債務,除非這筆錢的價值即刻得到實現。以貨幣還債時,貨幣也充當著信貸工具。如果不兌現紙幣不是主權信貸的話,那么政府就不可能以它發(fā)行的不兌現紙幣回購作為主權債務的政府債券。
一旦貨幣易手,就出現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否則就沒有對貨幣的需求,貨幣代表價值,而不是內在地具有價值。若以一頭母牛換另一頭母牛,這是以物易物,但若以貨幣買母牛,買方放棄了貨幣(價值工具),而賣方放棄了母牛(價值實體)。賣方在母牛交易中得到了貨幣,成為新的債權人。買方以其債權人身份交換到了母牛所有權。在這項交易中,貨幣是信貸工具,而不是債務工具。
發(fā)行私人貨幣后,其得到通行的唯一辦法是,基于發(fā)行者的強大信貸能力,該貨幣可以兌換為相應的價值實體。私人貨幣發(fā)行者是價值實體的管理人,而非債務人。所有這些是合乎邏輯的,根本無所謂到底有多少主流貨幣經濟學家說貨幣是債務。
美國總統(tǒng)托馬斯·杰斐遜曾預言:“如果美國人民最終讓私人銀行控制了國家的貨幣發(fā)行,那么這些銀行和與它們相勾結的公司,將首先通過通脹,再通過緊縮,剝奪美國人的所有財產,直到有一天早晨當他們的孩子們一覺醒過來時,他們已經失去了他們的家園和他們父輩曾經開拓過的大陸……貨幣的發(fā)行權應從銀行手中取回,交還給其歸屬的美國國會和人民?!边@是一個反對中央銀行“政治獨立”的界定性聲明。該警告也適用于世界各國人民。
1840年通過的《獨立國庫法》,建立了公共基金聯邦存儲處,不再將錢存入國家級、州級或私營銀行,從而使美國聯邦政府不用介入美國銀行系統(tǒng)。根據《獨立國庫法》,銀行券將逐漸停止作為美國政府收支工具;到1843年6月30日,美國政府只接受硬通貨。亨利·克萊(Henry Clay)和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領導的輝格黨,反對獨立國庫,但也不支持私營銀行制度。他們致力于重建安德魯·杰克遜總統(tǒng)于1832年廢止的國民銀行。在1840年選舉中贏得美國國會多數席位之后,輝格黨于1841年8月13日成功地廢止了《獨立國庫法》,盡管他們未能贏得美國總統(tǒng)約翰·泰勒對其國民銀行提議的支持。在1844年選舉之后,民主黨重新掌權,并在1846年領導通過了與1840年法案近乎相同的新的《獨立國庫法》。這項立法實質上沒有任何變動地保留下來,直到1913年美國通過了建立中央銀行制度的《聯邦儲備法案》。